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82民初2812号
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57963N。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西区社区新都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F5G8Y6H。
法定代表人:姜文先,总经理。
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齐鲁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管理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部分服务后,2020年5月1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管理服务费1029167元,后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将欠款降为10000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齐鲁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齐鲁智能制造产业园的工程提供管理服务,被告支付管理报酬,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部分服务后,2020年5月1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管理服务费1029167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将欠款降为10000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报酬,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参照当天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山东润都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