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964号
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维旭,总经理。
被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964号
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维旭,总经理。
被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