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5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北湖南国际商务中心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烜。
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创意生活城商场B区一层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庄亮。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9民终89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32183.41元及利息等(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的土地【权属证号:东府国用(20XX)第特2XX号】,上述土地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本案未分配执行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沛佳
审判员  邵 聪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宗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