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北湖南国际商务中心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烜。 委托代理人:张桂娟,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石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3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9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中止对东莞市翔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将有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移送管理人,并通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