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破申8号 申请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锦泰广场北湖南国际商务中心401、402。 负责人:胡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路292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2月25日,申请人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以其对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恒宇公司至今未能清偿,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恒宇公司。 本院初步查明:恒宇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经长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三路292号科研楼。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2019年6月2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1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恒宇公司向方圆公司支付监理费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湘0111执918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方圆公司和恒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恒宇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三路292号科研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查,恒宇公司已将方圆公司的债务清偿完毕。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