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62X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达到东嘉瑞巷18号金匙望湖大厦B座2115室。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5F145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N6区8号楼101+202+203+204+205号。
法定代表人:顾梦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13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90413元及逾期利息2794元,具体付款方式为: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监理费675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监理费22913元及逾期利息2794元;二、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N6区8号楼101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因“收件人已离职,多次上门无人,微信联系法人,逾期未取”而退信。
2、2020年4月30日、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3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地税、工商、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30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顾梦炜限制高消费。
6、2020年6月17日,本院获悉被执行人纵复圆融(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对该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扣划所得金额55763.3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14元,剩余款项54749.36元,本院依法转交申请执行人。
7、2020年7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42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54749.36元,尚未执行到位1952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