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2713号
原告: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吴浦路79号吴淞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杜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红,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三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三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富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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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