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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与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市广厦电梯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683号
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932128200247410Y,住所地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4楼。
负责人:***,主任。
被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949837XA,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靖江市广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国际C幢18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市广厦电梯有限公司、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