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泉。
被执行人:泰兴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剑。
本院受理的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中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中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18)泰裁字第135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恒景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