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654XR,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泉。
被执行人: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JEAC2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城。
本院受理的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易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1)泰裁字第50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