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再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街江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渔婆南路兴业大厦3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催缴上诉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为由,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苏07民终2494号民事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送达后,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再审申请,称其已按时缴纳了上诉费,并提交了相关缴款凭证。
经查,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因此,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终2494号民事裁定,对平安财保公司没有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苏07民终24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