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816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
经营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澜大厦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