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06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澜大厦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澜大厦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升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