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均与某某、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377号
原告:**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新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2588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第三人:台山市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圩温冲路**会信用代码914407816964145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均与被告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山市渝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