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财保98号
申请人:**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1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庙前镇李店**,公民身份号码:422************573。
申请人**均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价值合计138968.77元。申请人**均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众之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8968.77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14.84元,由申请人**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