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李君、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二路安特大厦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152E。
法定代表人:江建平。
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681.6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峻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506.68元(含执行费人民币825元),现本院已将该案全部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69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3执293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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