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6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建单身公寓1栋B710-713,组织机构代码:19234636-3。
法定代表人:孟宪龙。
委托代理人:孟庆仁,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中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路安特大厦2F,组织机构代码:19236215-2。
法定代表人:汪振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1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5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岳峰
审判员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