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中海监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财保865号

申请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

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胜红。

申请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301699.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1699.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海监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瞿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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