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中海监理有限公司、宁某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2220号之一 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8号前海香缤大厦1106号-B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后院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