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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监理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8244号 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8号前海香缤大厦1106号-B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152E。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香港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保全费24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