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8244号
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8号前海香缤大厦1106号-B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2152E。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香港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保全费24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