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初294号
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理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建达,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梦秋,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男,局长。
第三人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忠,董事长。
第三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202-1206室。
法定代表人沈月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阳
审 判 员 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