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2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0026533C,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4813-5,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8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223027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确认的地址、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他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到庭申报财产。
2、2018年7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退还本案申请执行人。
4、2018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2018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6、2018年11月7日,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进行调查走访,现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7、2018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5747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150236.76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5510.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