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2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2653-3,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岚,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8904-8,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薇,女,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8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406542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无电话、厂区不让进”被退信。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8年7月5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7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7月至8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反馈查无结果。
5、2018年8月28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工业用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一幢,但其上设定有案外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大额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数额为544万元,房产抵押权数额为9230万元),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第十一顺位),查封期间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暂无处置权,为避免无益处分,本案不予处置。
6、2018年8月28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查找并送达文书,反馈未能找到负责人。
7、2018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大量诉讼或执行案件,债务金额十分巨大。
8、2018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申报财产,代理人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除上述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空置)外无其他财产,公司负债累累,债务金额已逾亿元。
9、2018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109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剩余41095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