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2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0026533C,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31356-2,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8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286447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确认的地址、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他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到庭申报财产。
2、2018年7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①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本案执行费,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2018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如下:①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路××、××、××、××、××室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优先债权分别为53万元、35万元34万元、34万元、23万元,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②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1、202、2301、2303、2304室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上述房地产分别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优先债权2022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优先债权782.3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的优先债权1230万元、170万元、160万元,已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十一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5、2018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嗣后,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已于2018年6月20日前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23楼进行调查走访,现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7、2018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89667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89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