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656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202-1206室。
法定代表人:沈月林。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陆频。
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于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5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解调书: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84330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139元,由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5执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9569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9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超过100元的银行存款。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位于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31幢不动产,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该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0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18年12月11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相同。
6、2018年1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8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895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处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仲裁字第5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