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9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493XG。
法定代表人:刘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0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款项3030.6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将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