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9339号
原告广西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8室3号办公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A7BU1E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493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西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8.2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