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万达广场E座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申请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与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对本院强制执行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德 江
审判员 再努尔 **提
审判员 力瓦伊 丁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