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化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受理的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48号裁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