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景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10079号
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南京景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宁
见习书记员牛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