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与某某、江苏桢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0988号
申请人: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02MA2092YJ7H,住所地在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48号。
经营者:张大林。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7090549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其林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大林劳务服务部诉被告***、***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