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19A、19B、19C、19D,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严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现代监理公司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查明,现代监理公司提交了期限从2009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8日的劳动合同,因***受伤手不方便,合同尾部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但有指纹一枚,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指纹鉴定的结论为系***的指纹。***未提交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该劳动合同虽系补签,但合同期限已包括了***实际提供劳动的期限,***提出现代监理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缴纳的鉴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提出现代监理公司支付鉴定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雪燕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