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

上海联祁建筑设计事务所、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658号 申请人:上海联祁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7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26D7H。 投资人:苏淑华,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539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联祁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89245元,并已投保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