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4364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郑黎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亚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