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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539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在职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24XQ。 法定代表人:王天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海文旅设计研究(大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实车查找未果)、辽B×××××、辽B×××××号车辆(应急保障车),查封期间2020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已向区政府申请该笔资金未获答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兵 执行员 *** 执行员 **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