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新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4511号
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新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海城工业坊10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新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及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标准暂算至2016年4月22日为止的逾期违约金1288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标准自起诉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4万元。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