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5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044号
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2元,由原告苏州金品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