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9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鸿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朝,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延卿,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监理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研究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航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张丽朝,空天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竹延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空天研究院向我方支付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的附加工作酬金人民币704665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空天研究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时计算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50513.70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空天研究院立即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酬金1228060元。案件受理费由空天研究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和空天研究院2016年6月20日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我方为空天研究院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空天研究院向我方支付监理酬金;监理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共计589天,签约酬金暂定384.66万元,最终根据工程投资额结算情况进行调整,监理合同还约定了监理酬金的计算方式、属于附加工作的情形及附加工作酬金的具体计算方法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我方从2016年8月23日开始监理相关工作,并依约履行了监理合同的全部义务。涉案工程在未竣工验收且局部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0日实际投入使用,在2021年3月参建各方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由于工期延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4月5日起至实际竣工验收期间,我方提供的监理服务属于延期服务,空天研究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另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5.3.6项的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14日内支付监理酬金的90%,空天研究院至今未付清该款项。
空天研究院辩称,一、关于支付自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3月19日附加工作酬金问题。(一)附加工作酬金应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第8条第3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我方需支付的附加工作酬金数额,中航监理公司主张的计算依据有误;(二)监理附加工作酬金计算的起算日期应自2018年6月16日开始;(三)监理附加酬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以2020年8月4日五方验收的竣工日期为准;(四)中航监理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并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扣减监理费用。二、关于利息支付问题,我方不应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利息。对方主张的第1、第3项诉讼请求均未达到付款条件,附加工作酬金、监理费尾款都应该在结算后进行核算并结清,现在我方跟施工单位的结算工作正在进行中,并未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是我方跟施工单位双方的事情,不存在我方单方拖延的事情。而且涉案项目工程巨大,结算工作并非短期能完成。就中航监理公司利息的诉请,中航监理公司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中航监理公司主张的四方验收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但其实早在2020年8月就已经实际竣工验收,只是中航监理公司当时不予配合盖章。我方实际于2020年12月入住诉争工程。而且本案的监理合同是固定总价的,仅包括两部分即监理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中航监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投资额发生变化,我方跟施工单位的最终结算也没有完成。中航监理公司是按照2.4亿元的标准计算的,但是按照合同规定,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增加的费用计算,2.4亿包含了装饰工程和室外工程,这些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
空天研究院另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航监理公司配合办理科研楼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供项目验收档案资料;2、请求法院判令中航监理公司返还多支付的监理费1301524.052元;3.本案本诉、反诉受理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日,中航监理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中航监理公司未能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拒不提供监理资料,五方验收完成后,中航监理公司迟迟未能在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上盖章签字;监理过程中频繁更换人员,实际进入现场监理人员远低于承诺人数;人员素质远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资质要求;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有效把控施工进度,面对施工拖延的现象,未能提出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导致涉案工程延期2年多才完工。中航监理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我方不同意支付任何监理费用,但考虑中航监理公司确实付出了一些劳动,我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考量。因中航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因疫情、政策等原因,涉案工程又存在100多天的停工,中航监理公司在停工期间并未从事任何监理工作,上述原因导致我方多支付了部分监理费。
中航监理公司就空天研究院的反诉辩称,我方已经完成了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配合工作,涉案工程已经完成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取得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我方应提交的监理档案均已提交,在提供资料方面不存在违约情形。空天研究院已经支付的监理费346.194万元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甚至在我方提起诉讼后还支付了一笔12.15万元的监理服务费,双方之间关于正常酬金的计算和支付均是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约定,空天研究院一面向我方支付监理费,一面主张多支付了监理费要求退还,自相矛盾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空天研究院仅以参加监理例会的监理人员数量计算监理费,是严重违背事实和逻辑的,监理例会只是监理工作中的一项,开会是工作手段,不是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我方在履行监理合同的过程中,全面适当的履行了监理职责,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获得了相应的奖项,我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应扣减监理费。工期的延误是由于发生大量设计变更,空天研究院确定工程分包单位滞后等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我方不应对工程延误承担任何责任。空天研究院关于因停工扣减监理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项目不存在停工问题,空天研究院不能证明停工是我方原因造成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整合组建为空天研究院。2016年6月20日,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委托人)与中航监理公司(监理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工程地点为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总建筑面积45772.67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9500万元;监理酬金3846600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共计589天;监理人应当提交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2份(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收到设计文件后20天内编制,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提交)、监理实施细则2份(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提交)、监理月报2份(下月5日前提交)、监理例会会议纪要2份(每次会议后24小时内提交)、质量评估报告2份(工程预验收合格后7天内提交)、监理工作总结2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14天内提交)、委托人要求的本工程其他的资料文件;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30%即1153980元;剩余60%监理费按19个月平均支付即每月121470元,次月10日前支付;因非监理人原因工期延长,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结算时一并结清;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后14日内支付至监理酬金的90%,竣工结算后14日内核定最终监理酬金并结清;补充条款约定,当本工程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时,延长期监理费根据委托人和工程需要,按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际成本计取,工程竣工后,监理人配合委托人进行结算工作属于监理人正常工作内容,该时间不视为延长期。中航监理公司称监理费就是人工费,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且补充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约定模糊没有可操作性。空天研究院称实际成本包括人员工资、社保、企业管理费、税费,合同补充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之后一致同意的,而且双方就此也举行过会议,在会议上双方也一致同意按照人员实际成本计取。空天研究院称根据其市场询价,附加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工资7000元。经本院释明,双方就实际成本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空天研究院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同时列明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酬金和补充条款,空天研究院称招投标管理有明确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能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合同虽然是空天研究院提供的,但合同补充条款通过加横杠的方式进行了标注,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航监理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记录显示上述工程2016年11月1日开工,监理单位盖章处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空天研究院对监理单位盖章处签写的时间不予认可,称该记录的形成时间应该是在2020年8月份。中航监理公司另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8日《关于科研楼等2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说明》,主张诉争项目存在延期。《关于科研楼等2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说明》载明“我司承建的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工程,在参建方的共同努力下,截止到2021年3月18日止工程进展情况说明如下:1、2020年7月15日工程预验收;2、2020年8月4日工程五方验收(除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强弱电系统联动、变配电、人防工程外);3、2020年9月7日开始室外正式电源供电,各系统联动调试及整改工作开始,于10月底基本完成;4、2020年12月2日完成消防验收;5、2020年12月10日完成海淀区住建委验收;6、2020年12月11日建设单位开始入驻使用;7、至今本项目除国管局人防验收及后期变更的连廊洞口施工外,其他均已完成,这两项工作预计2021年4月底完成。我司对于以上验收中各方提出的需整改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现阶段因业主入驻的情况需求及结合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自2020年12月11日已进入质量保修期……”空天研究院对《关于科研楼等2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说明》予以认可,称该说明提到了2020年8月4日五方验收。
中航监理公司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20日编制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243835409.09元,其中安装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玻璃类及幕墙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空调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土建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空天研究院称《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给空天研究院的结算资料,双方并未完成最终结算。中航监理公司提交《见证记录》显示其对诉争项目2021年1月14日连廊旧楼加固处的热轧钢板、粘钢胶抽样检测进行了见证,空天研究院对此不予认可,称《见证记录》是中航监理公司自行制作的,连廊旧楼加固并非中航监理公司的监理范围,且2020年8月诉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即使之后有监理通过,也不应视为附加监理工作。
2020年11月18日,中航监理公司马晓明向空天研究院工作人员发送《关于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项目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的申请函》,载明“自2018年3月11日监理工作已进入延期服务阶段,至2020年10月31日监理延期服务共计31个月,且至今仍未结束。根据贵我双方合同补充条款之约定,‘当本工程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时,延长期监理费根据委托人和工程需要,按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际成本计取’的原则,本项目延长期我方实际投入人员共计225个人月,人员平均实际成本为10300元/月/人,合理计取企业管理费(24%)和政府税费(6.72%)后,监理延期费总计2940827.48元……”马晓明同时称“周总,这是我们的一个费用申请,麻烦您了。给我一个意见咱们再谈,这是一个初稿,麻烦给一个咱们沟通的意见”,空天研究院人员答复“好的,我先看看”。中航监理公司认可上述聊天记录及申请函的真实性认可,但称马晓明发出的意见仅是其个人在沟通过程中根据空天研究院当时的要求提出的初步方案,不是其个人最终意见。空天研究院就其上述主张提交2020年12月4日马晓明与空天研究院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当天马晓明向空天研究院工作人员发送《关于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项目监理延期服务费事宜的函》并称“我们有一个意见,你看先看吧,别吓着了”,上述函件载明“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我司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共计1046天……监理附加工作酬金=1046*384.66/589=683.11万元”。中航监理公司称马晓明是其公司负责投标的人员,没有参与诉争工程的监理。空天研究院称马晓明是中航监理公司的副总,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马晓明也是中航监理公司的监事。
2021年3月19日,中航监理公司向空天研究院发送《关于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项目监理费事宜的函》,载明截止到2020年12月10日监理附加工作酬金=1056*384.66/589=689.64万元。2021年4月7日,空天研究回函称工程延期后的监理费应按照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际成本计算,中航监理公司拒不提供停工延期期间相关监理人员监理服务的资料。
空天研究院提交中航家里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令》显示诉争项目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空天研究院要求从2016年11月3日开始计算监理服务期。中航监理公司对空天研究院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开工前有准备工作,中航监理公司是2016年8月开始前期工作的,在开工前中航监理公司于2016年9月、10月还多次组织了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空天研究院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关于配电室高压延迟送电及后期验收备案手续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载明因验收文件盖章手续问题引起的停窝工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空天研究院称中航监理公司在五方验收后,无理由拒绝签字盖章,导致施工单位索要窝工损失2208219.69元,中航监理公司否认窝工费与其的关系。空天研究院另提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材料称因雾霾天气及北京市政府因素造成停工47天,因疫情原因停工59天,空天研究院多支付了上述期间的监理费用,中航监理公司不认可停工时间,并称上述原因均不是监理人原因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应计算监理工作酬金。空天研究院另提交证据称中航监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监理人数不足、工作延误较多、未按照承诺配备造价人员等情况,中航监理公司均不予认可。
2018年8月7日,诉争项目科研楼及1号人防出入口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金质奖证书。2021年7月1日,诉争项目取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载明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的诉争项目工程档案内容基本齐全。空天研究院要求中航监理公司向其提交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合同备案变更表(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协议、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监理监管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等施工材料,中航监理公司均以已经提供、无需提供、应由施工人提供、不具备提供条件为由予以拒绝。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空天研究院已支付监理费3461940元。中航监理公司主张其附加监理酬金按照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3月19日共计1079天,每天6519.66元计算;就合同期限内的监理酬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内空天研究院应支付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剩余10%监理酬金应于工程竣工结算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于2021年3月19日竣工验收,2021年4月20日施工单位向中航监理公司提交了结算书,中航监理公司同意施工单位的申报金额,但空天研究院没有答复,空天研究院已经使用诉争工程一年多的时间,空天研究眼存在恶意拖延的情况,因此要求空天研究院支付剩余监理酬金,根据合同约定,正常工作酬金是根据工程投资增加额增加的,投标时诉争工程预算金额为1.95亿,但施工单位报给中航监理公司的结算金额为2.4383亿,结算金额比预算金额增加的部分应当计收正常工作酬金,正常工作酬金总额为469万元,空天研究院已经支付了3461940元,还应支付1228060元;诉争工程已经于2020年12月实际投入使用,现在已经使用超过一年,根据相关规定,空天研究院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文件后最晚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故空天研究院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计算审核,否则应视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申请金额予以认可。空天研究院对中航监理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附加工作酬金及监理费尾款均应在结算后进行核算并结清,其与施工单位尚未完成竣工结算,诉争项目工程巨大,结算工作不能在短期完成,其不存在拖延结算的情况;其2020年12月入住诉争工程,诉争《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仅包括监理酬金和附加工作酬金,中航监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资额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以建筑安装工程增加的费用计算,施工单位计算的结算价款包含了装修工程和室外工程,这些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与中航监理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各自义务。2020年,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整合组建为空天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空天研究院承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约定监理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可见空天研究院签订合同时认可中航监理公司已工作1个月,空天研究院主张监理服务期自开工日期2016年11月3日起算,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航监理公司自2018年4月5日开始计算附加工作酬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诉争工程竣工时间,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单位盖章处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该日期为监理单位书写,空天研究院不予认可。根据中航监理公司提交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科研楼等2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说明》,诉争项目2020年7月15日工程预验收;2020年8月4日工程五方验收(除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强弱电系统联动、变配电、人防工程外);2020年9月7日开始室外正式电源供电,各系统联动调试及整改工作开始,于10月底基本完成;2020年12月2日完成消防验收;2020年12月10日完成海淀区住建委验收;2020年12月11日建设单位开始入驻使用;至2021年3月18日本项目除国管局人防验收及后期变更的连廊洞口施工外,其他均已完成,这两项工作预计2021年4月底完成。空天研究院亦对上述《关于科研楼等2项工程的施工情况说明》予以认可。中航监理公司提交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20日编制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显示安装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玻璃类及幕墙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空调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土建工程最后签证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结合上述证据并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本院认定2020年12月10日诉争项目除连廊洞口施工外,其他部分施工已基本完成。综上,本院认定中航监理公司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期间为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之后中航监理公司对连廊洞口施工也提供了监理服务。就附加工作酬金标准问题,《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专门就附加工作酬金约定按照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际成本收取,上述约定是双方对合同前款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式后,专门就附加工作酬金标准进行的协商变更,马晓明在2020年11月计算附加工作酬金时也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中航监理公司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空天研究院并不具备重复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客观需要,上述补充条款在招标文件中亦列明了上述补充条款,故就中航监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就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进行。经本院释明,中航监理公司拒绝就其工程延期期间的实际成本提交证据证明,根据马晓明2020年11月18日《关于科研楼(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等2项(遥感科学研究与对地观测应用技术开发系统能力创新平台)项目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的申请》的记载,马晓明称监理延期服务31个月,实际投入人员225个人月。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可知,中航监理公司延期服务期间,平均每月派驻监理人员7人。上述申请记载每人每月实际成本10300元,另计取企业管理费(24%)和政府税费(6.72%),监理延期费总计2940827.48元,平均每人每月成本为13070.34元,该标准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按照上述标准,空天研究院应支付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附加工作酬金2946054.64元,之后连廊洞口施工附加工作酬金本院酌定为26140.68元,上述附加工作酬金共计2972195.32元。因补充条款未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时间,且双方就附加工作酬金存在较大分歧,就中航监理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就合同期限内的监理服务费,空天研究院已支付至合同约定价款的90%,剩余10%需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就中航监理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7月1日,诉争项目取得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空天研究院要求中航监理公司提供其他施工材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航监理公司亦不予认可,就空天研究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空天研究院主张多支付中航监理公司监理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无合同依据,就空天研究院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双方的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附加工作酬金2972195.32元;
二、驳回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77元,由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5809元,已交纳;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负担24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8257元,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迎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