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112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鸿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女,该公司总法律顾问,联系地址同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航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1.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土建兼职费62582.44元;2.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164元;3.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1676元;4.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2月1日土建安全兼职费12594元;5.由被告支付本案起诉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安全兼土建工程监理工程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8年7月份离职。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是土建和安全,但是没有约定兼职费。依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兼职费,但原告的工资中并没有安全兼土建的费用,原告认为安全兼土建部分的工资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支付。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原告同时兼任两个项目,所以应当支付两份土建兼安全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考勤表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加班情况,被告应支付加班费。2019年原告申请仲裁,现不同意仲裁裁决,故起诉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2018年11月14日原告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工会福利1200元(其中味多美卡400元,福奈特卡800元);2、2018年1月应物项目资料兼职费800元;3、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20日兼职费8400元、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兼职费19800元、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兼职费1800元;4、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27181元、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15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0598元;5、2018年7月工资5200元;6、协议的离职补偿60000元;7、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000元。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9日作出裁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均起诉至本院。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19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工资差额4402.62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301.01元、味多美卡350元、福奈特卡650元、鉴定费3300元、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1241.38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9年6月10日原告再次提起劳动仲裁,提交的申请书中请求事项为:1、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31日土建兼职费73132.3元;2、支付2016年至2018年特种劳动保护鞋(3年3双)600元;3、支付2016年至2018年带薪年假12天3337.93元;4、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资差额2596.54元;5、支付离职协议约定的补偿60000元、2018年7月工资5200元。2020年10月14日,原告明确请求事项为被告支付:1、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344.8元;2、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高温津贴1440元;3、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防暑降温药品、饮料4000元;4、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土建兼职费62582.44元;5、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606.14元;6、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164元;7、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1676元;8、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2月1日土建、安全兼职费12594元。2021年6月1日,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894.25元、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工资差额3606.41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表示同意仲裁裁决,并已于2021年6月16日支付7500.66元,原告认可收到该款,并当庭撤销有关未休年假工资及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土建兼职费、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2月1日土建安全兼职费的请求均已经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52号裁决书、(2019)京0102民初19446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892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原告现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赫
书 记 员 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