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民初860号
原告:**,女,1990年5月14日,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速立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9层9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速立达劳务有限公司、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