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速立达劳务有限公司、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民初860号 原告:**,女,1990年5月14日,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速立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9层9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6栋10楼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速立达劳务有限公司、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