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湖南大学南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方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中路88号天机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毅。
上诉人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对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既约定了诉讼,也约定了仲裁,导致本案管辖约定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下分类合同,应适用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故本案只能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法院。双方约定监理的工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应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5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廖莎菲
审 判 员  邓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瑶
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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