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民初1954号
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湖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中路**天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浩建设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32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