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南建设有限公司

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与中航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6279号
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XLYH0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五社。
经菅者:梁华文,男,1967年2月10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中航西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BX1035M,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西路**栋**。
法定代表人:杨淑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明宇,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诉被告中航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涪陵区轩端吊装服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