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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606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马神庙1号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涛,女,19721113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爱云,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1027出生。

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涛、马爱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324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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