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马神庙1号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四达贝克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