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300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300号
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5580636N,住所地苏州市吴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姣,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9464743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已履行,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