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洪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姣,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小安。
申请执行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旅游款36160元。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款723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财产保全费454元,合计1339元,由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债权数额44731元。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31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虽然有些账户有部分余额,但是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名下无汽车、网络资金、保险、证券等上述其他财产。
2.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3.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本市××号、本市××房产、本市××区同里镇××路××号同里.新江南6幢5号房产(有抵押,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期至2023年6月29日,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续封必须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由于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如果首封案件处置,本案一并参与分配。
4.经关联案件查询,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甚多(200多件),大部分未能实结。
5.2020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查询和执行情况,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44731元及案件执行费571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材料、网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执行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吴华周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