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26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