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7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401、1402、1403、1405。
法定代表人:叶辉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伊莱克斯大道以北、芙蓉南路以西恒泰芙蓉悦府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伟。
关于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支付合同价款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4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付建安
审 判 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