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68号
原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401、1402、1403、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4590299X0。
法定代表人:叶辉恒,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鑫,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淑,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兴,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B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573330488J。
法定代表人:李徽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兴,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顺惠民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原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原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雅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何梦丹(代)